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254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 訴訟代理人
- 江文儒
- 被告
- 陳泳霖(即怡仁生態景觀有限公司員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