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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25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江文儒
被告
陳泳霖(即怡仁生態景觀有限公司員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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