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256號
- 原告
- 菜蟲農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昱德
- 被告
- 成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佑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於114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