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郭釧溥
- 原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鄭秀菊即菊子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261號 原 告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釧溥 訴訟代理人 曹恩銘 被 告 鄭秀菊即菊子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85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66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47%,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年息4.16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6,85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凱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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