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268號
- 原告
-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毅築
- 訴訟代理人
- 邱漢欽
- 被告
- 楊孫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4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700元,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