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358號
- 原告
-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啓棟
- 訴訟代理人
- 謝子凡
- 訴訟代理人
- 許皓鈞
- 被告
- 天下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春金
- 被告
- 黃建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37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3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