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上杉惠一郎、莊炳銘
- 原告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459號 原 告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杉惠一郎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炳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16元,及其中新臺幣13,740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6%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5,176元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 合計 1,500元 - 備註:原告於審理中當庭縮減部分利息請求之訴之聲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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