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499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
- 被告
- 劉碧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0元,未逾10萬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獅潭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