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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503號

給付停車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美杏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被告
楊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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