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503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
- 被告
- 楊永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