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
    劉光哲

  • 原告
    承航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育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601號 原 告 承航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光哲 被 告 張育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依兩造間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及違約金新臺幣57,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又系爭契約第17條雖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原告為公司法人,且系爭契約係以電腦事先列印製作而成,原告之名稱、匯款帳戶等均已事先列印於系爭契約書上方(本院卷第14至16頁),可見前開約定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被告亦非法人或商人,揆諸前開說明,自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約定。而被告現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為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廖宇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