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7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芝青
- 即被告
- 魏國瑞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八方雲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楊芝青、魏國瑞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