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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林上鈺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好好用數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8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子馨 陳高章 被 告 好好用數位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上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 利 率(百分比)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 約 金計   算 1 1,388元 114年8月10日 2.295% 114年9月11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30,647元 114年6月10日 2.295% 114年7月11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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