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林上鈺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好好用數位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8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子馨 陳高章 被 告 好好用數位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林上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表: 編號 本 金 金 額( 新 臺 幣 ) 利 息 起 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 利 率(百分比) 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 約 金計 算 1 1,388元 114年8月10日 2.295% 114年9月11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30,647元 114年6月10日 2.295% 114年7月11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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