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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電信費欠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蕭如儀
  •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 原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司啟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4844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司啟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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