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蕭如儀
- 當事人卓宥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卓宥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鼎發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5日本院114年度北小字第49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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