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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4987號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羅富美

原告
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健維
被告
陳憶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分期買賣價金,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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