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胡育嘉
- 原告劉明祥
- 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082號 原 告 劉明祥 被 告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 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玗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