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02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
- 被告
- 葉文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車停放於原告所經營停車場,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用及違約金新臺幣3160元。經查,被告住臺南市,有查詢結果可參,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