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51號
- 原告
- 翔泰財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翔泰
- 被告
- 張芯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