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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陳逸倫

原告
翔泰財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翔泰
被告
張芯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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