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30號
- 原告
- 王國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孝璋律師
- 被告
-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隆根
- 訴訟代理人
- 劉益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係屬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39元,在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