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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3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王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被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訴訟代理人
劉益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係屬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39元,在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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