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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 當事人
    王國華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230號 原 告 王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 被 告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訴訟代理人 劉益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係屬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39元,在100,000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應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被告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6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 稽(隨卷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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