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陳毅築
-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少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32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邱漢欽 被 告 陳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76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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