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322號
- 原告
-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毅築
- 訴訟代理人
- 江建憲
- 訴訟代理人
- 邱漢欽
- 被告
- 陳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87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