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421號
- 原告
-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雅史
- 訴訟代理人
- 吳源霖
- 被告
- 匯眾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