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佐田雅史、江碩
-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匯眾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421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雅史 訴訟代理人 吳源霖 被 告 匯眾租賃有限公司(車牌000-0000號之所有權人) 法定代理人 江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板橋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 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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