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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停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承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58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承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傳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竹市,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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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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