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6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滿月餐飲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設臺北市敦南○○○000○○○(指定送達址)
- 法定代理人
- 陳融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勤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