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林振芳
- 原告滿月餐飲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滿月餐飲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敦南○○○000○○○(指定送達址)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勤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83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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