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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小字第93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詹慶堂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麗卿
鄭維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阿聯酋國際航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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