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詹慶堂
- 法定代理人卓樹忠
- 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大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小字第97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被 告 林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潘美靜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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