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徐千惠
- 當事人慶洲企業社、璇甫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建小字第3號 原 告 慶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豪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蕭竣中 被 告 璇甫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80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7,8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子芸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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