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
- 原告
- 聯億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元超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市永吉C區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5萬6009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
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
納30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25萬2447元) 1 利息 25萬2447元 113年11月30日 114年3月12日 (103/365) 5% 3561.92元 小計 3561.92元 合計 25萬6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