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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聯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元超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市永吉C區管理委員

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5萬6009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第

一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

納30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 25萬2447元) 1 利息 25萬2447元 113年11月30日 114年3月12日 (103/365) 5% 3561.92元  小計       3561.92元 合計        25萬6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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