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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譚仕麟

  • 原告
    聯宏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宏聚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仕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伍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8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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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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