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沈柏丞
- 訴訟代理人
- 吳元明
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