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34號
- 原告
- 懋陽景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平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4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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