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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振芳

原告
建構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朝寶
訴訟代理人
白淑月
被告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建宏係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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