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 原告
- 建構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朝寶
- 訴訟代理人
- 白淑月
- 被告
-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建宏係設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