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救字第11號
- 聲請人
- 陳麗卿
- 訴訟代理人
- 林厚成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東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鵬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北司簡調字290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