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消小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邱于真
- 法定代理人陳明明
- 原告林庭瑋
- 被告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小字第34號 原 告 林庭瑋 被 告 酷遊天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KKDAY) 法定代理人 陳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請求被告返還旅行費用及損害賠償,惟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為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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