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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簡字第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愛菲斯居家美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岑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81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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