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消簡字第16號
- 原告
- 黃妍陵
- 被告
- 萬達寵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樂維
- 訴訟代理人
- 陳姮如
- 被告
- 鼎悅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懿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