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346號
- 原告
- 王德煌
- 原告
- 王澄峯
- 被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以114年度北補字第25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正原告王德煌簽名之起訴狀到院,原告於114年11月13日收受裁定,惟迄未依限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