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0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蕭如儀
- 法定代理人李志忠
- 原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478號 原 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嘉緯 楊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愛普軟體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0,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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