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陳逸杰、劉建益
- 原告順億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1071號 原 告 順億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杰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律師 被 告 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60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76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59,60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兩造自民國105年起開始簽訂冷凍倉庫 承租與委託搬運契約(下稱105年契約),由原告公司提供 冷凍倉庫租賃服務予被告公司放置貨品,期滿後雙方合意繼續履行105年契約內容,嗣於109年1月1日被告委請訴外人神農純品堂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神農純品堂公司)出面與原告簽訂冷凍倉庫承租與委託搬運契約(下稱109年契約),但 實際契約當事人仍為原告與被告,並合意繼續履行105年契 約內容,被告至112年1月前均依約如數給付租金。詎料被告於111年5月間以原告公司對被告公司存放貨品有人為疏失造成發霉損壞為由,對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自112年2月起拒絕給付租金。嗣上開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473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0號判決駁回被告之請求而確定,被告已於113年8月16日取回其所有貨品,然被告尚欠原告自112年2月起至113年8月16日止之租金共新臺幣(下同)259,602元,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9,6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自105年11月起開始向原告承租冷凍倉庫存 放貨品,嗣於110年11月間出貨時發現冷凍現場存放之紅棗 、黑棗發霉損壞,經與原告聯絡均置之不理,被告不得已向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並於112年2月20日會同清點發霉損壞數量,由被告將未損壞者移出,其餘確認損壞者為釐清雙方責任,於訴訟確定前,仍置於原告處所,但損害賠償訴訟確定後,被告即行載離。是上開貨品均為損壞品,並無必要寄庫,僅因訴訟中被告聲請鑑定損壞原因,為免爭議而暫存於原告處所,非基於109年契約而存放,亦無需冷凍存放,原告 依109年契約請求給付租金,應有未合。再者,原告為專業 的冷凍倉儲業者,但被告完好的商品入庫後,卻有發霉損壞,並請求被告給付租金,顯有違反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之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105年、109年契約、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473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0號判決、出貨單、租金計算表、Line對話紀錄、律師函等件為證(卷第17-64頁),且經調取高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0 號歷審卷查明無訛,堪認兩造間存在倉庫契約關係,且於上開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期間即自112年2月起至113年8月16日止,被告仍將貨品存放於原告之倉庫,則依兩造間之契約約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期間之租金共259,602元,應屬有 據。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於上開損害賠償事件,並未舉證證明原告就系爭倉庫之存放管理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情事,亦未能證明原告行為與被告所受系爭貨品發霉之損害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有上開判決可稽,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自無違反誠信原則與權利濫用之情事,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五、綜上,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9,60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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