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7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世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聯網路行銷科技有限公司、潘景松、林永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