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江宗祐
- 法定代理人劉美惠
- 被告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光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718,4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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