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231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光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