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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2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江宗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楹國際智慧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光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4年9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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