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590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永華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侑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韻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