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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給付超駛里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葉山軍治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被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賴高尉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黃慶發
法定代理人
黃晟榞
被告
張茗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駛里程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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