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超駛里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葉藍鸚
- 當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葉山軍治 蕭睦憲 被 告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賴高尉 清算人 即 法定代理人 黃慶發 黃晟榞 被 告 張茗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駛里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