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921號
- 原告
-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
- 訴訟代理人
- 葉山軍治
- 訴訟代理人
- 蕭睦憲
- 被告
- 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清算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賴高尉
- 法定代理人
- 清算人 即
- 法定代理人
- 黃慶發
- 法定代理人
- 黃晟榞
- 被告
- 張茗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駛里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