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卓銀燕
- 原告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47號 原 告 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昭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郭昭偉返還牌 照,惟查,被告郭昭偉已於114年2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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