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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卓銀燕

  • 原告
    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047號 原 告 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昭偉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6日起訴請求被告郭昭偉返還牌 照,惟查,被告郭昭偉已於114年2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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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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