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332號
- 原告
- 洽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芬
- 被告
- 大勝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宇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依兩造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第9條「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或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地方法院」之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契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