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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55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羅富美

原 告
鍵銘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榮
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興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8,281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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