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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簡字第27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銓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鴻汶
訴訟代理人
邱詩婷
被告
優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AWS服務合約」第44條約定(本院卷第23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方面:

1.事實及理由,引用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2.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685元。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AWS服務合約、電子發票證明聯及請求費用明細表等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合計1,89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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