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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29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李清勇

  • 原告
    百冠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40號 原 告 百冠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勇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萬6935元 ,第一審裁判費2萬11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2萬65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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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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