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簡字第2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郭麗萍
- 法定代理人蘇明宙
- 原告鍵瞬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2941號 原 告 鍵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耀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2,194元,應繳裁判費1萬6,3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8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附繕本1件),表明對被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又如有和解方案可併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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